文献赔偿规则

⒈凡赔偿图书,均须以赔偿相同著作者相同版本的图书。赔书或赔款,均按每册(件)收取条码、书标等加工耗材成本3元。

⒉单卷本中文图书:1986年以前出版的按原价8倍赔偿;1986年至1989年出版的按原价5倍赔偿;1990年至1999年出版的按原价3倍赔偿;2000年以后出版的按原价2倍赔偿。但馆藏复本书少,使用价值大(如珍、善本古籍和贵重中外文图书)的,应以该书的8—10倍赔偿。

⒊多卷本、丛书:遗失或损毁其中一卷(册)者,有分册定价的,按该书的2——10倍赔偿;无分册定价的按全套书定价的2—5倍赔偿。赔偿后其余未丢失的图书仍归图书馆所有。

⒋遗失或损毁外文原版图书(含港澳台出版的中文图书),凡图书馆通过购买获得的,按原定价当时折合的人民币价的5倍赔偿;图书馆通过其它途径获得的,按每册200元赔偿;国内出版的外文书按原定价的3倍赔偿。

⒌凡遗失(或损毁)中文现期期刊,应赔偿同种同期现刊。无法赔偿同种同期现刊,则按全年合订本价格赔偿;凡遗失(或损毁)单张报纸者,应赔偿同种同期报纸,无法赔偿同种同期报纸,则按该报全月合订本价格赔偿。

⒍凡遗失(或损毁)合订本期刊(报纸)者,分年代(参考第二条)按2—8倍赔偿。每本(册)另收取耗材成本3元、装订费1元,共4元。

⒎遗失和损毁外文原版期刊合订本,按5—10倍原价赔偿。遗失或损毁影印版外文期刊合订本,按原价3—5倍赔偿。耗材成本、装订费标准同上。

⒏损坏软磁盘数据盘、多媒体光盘、CD、VCD等非书资料,正版盘,以原价的3倍赔偿。大型数据库(如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》)则按原价的5倍赔偿。

⒐遗失书、刊赔偿后,在三个月内如找到原书刊,经本馆有关部门检查无损坏,可持赔偿收据办理退款。